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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陶李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2198104260019211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沙力天林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辽宁省铁岭市人,住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蝴蝶谷3栋3111室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陶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利用担任长沙力天林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物贸路H15栋)长沙县**街道**路**栋)上牌专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手段,多次侵占所收取的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用,共计人民币281101元。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长沙力天林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李陶李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1日,长沙力天林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家属退赔款,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尹某尹某某、刘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陶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陶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陶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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