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4012,汉族,专科毕业,原国际酒店前台收银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站前区**酒店一楼收银台值夜班时利用职务之便将酒店收银台内的备用金及当天各部门的营业款共计现金83545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酒店钱款人民币835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