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40*******,苗族,初中文化,曾任铜仁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号*栋*单元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在铜仁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过销售经理、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所经营的东风风神、上汽大通、凯翼汽车销售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铜仁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客户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购车贷款、定金、保险费、购置税等相关费用,以及通过收取思南铭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思南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二级汽贸销售店保证金的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赌博以及偿还个人债务,共计非法侵占铜仁市红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1348616元人民币,且至今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琴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四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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