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农民。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5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13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任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宝洁日用品的**工作。因对公司管理制度不满和手头紧张,遂于12月期间,以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从陕西**大学长安物业中心**洗浴中心领走货款772.45元、从**超市领走货款3814.9元、从**购物广场领走货款14146.14元、从****便利店领走货款2604.24元,共计领走20565.28元货款,未给该公司交账,并携款潜逃,后将该款用于自己日常生活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抓获经过;2.公司工商登记资料: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聘用合同;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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