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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8********,侗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自治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入职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店长。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任该公司的网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应返还给他人的刷单款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70502.6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伟、谢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京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1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视频光盘十三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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