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大专文化,曾系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橱柜业务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盐城市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橱柜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客户定制**橱柜、衣柜的货款后采取少交或者不交给公司的方式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合计人民币1294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与*甲装饰公司承接的**苑**幢**室、**小区**幢**室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甲装饰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其中人民币11326元未上交公司。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与*乙装饰公司承接的**家园**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乙装饰公司成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9600,其中人民币1600元未上交公司。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与*丁装饰公司承接的**区**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丁装饰公司费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24650元,其中尾款人民币5650元未上交公司。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与*丁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该客户给付货款人民币10800元均未上交公司。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与*戊装饰公司承接的海陵区**小区**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戊装饰公司朱某甲给付货款人民币12693元均未上交公司。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与*己装饰公司承接的**家园**幢**室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己装饰公司杨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人民币7000元未上交公司,后又收取杨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未上交公司。
7.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与*庚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客户以及**家园**幢**室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庚装饰公司汤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18000元,其中人民币7000元未上交公司。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与*辛装饰公司承接的**花园**幢**室室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辛装饰公司刘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9281元,其中人民币2242元未上交公司。
9.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与*壬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幢**室室签订合同后,收受*壬装饰公司徐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26670元,其中人民币5280元未上交公司。
10.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与*癸装饰公司承接的**公馆**幢**室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该客户给付货款人民币9900元,其中人民币6900元未上交公司。
1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收受**园**幢**室客户潘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37849元均未上交公司。
1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与*子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幢**室室签订合同后,收受*子装饰公司董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7100元均未上交公司。
1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与*丑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丑装饰公司梅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40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未上交公司。
1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与*寅装饰公司承接的**小区**幢**室的客户签订合同后,收受*寅装饰公司于某某给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均未上交公司。
1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收受*卯装饰公司丁某某给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未上交公司。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企业橱柜购货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玮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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