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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5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厂房**)原销售部门主管,负责该公司海外仓库的管理、销售等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寻找买家,多次将该公司位于英国、德国仓库内的货物卖出,将所得货款共计255199.17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另经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股份(香港)有限公司(龙岗区**街道**大厦**栋**)签订合同约定七日内向对方提供12000个一次性KN95口罩,骗取**股份(香港)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燕玲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八卷;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交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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