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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3********,汉族,大学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仓储配送部物控工程师,出生地湖南省江永县,现住湖南省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应聘至长沙市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仓储配送部物控工程师,负责公司废旧材料的处置。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负责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废旧材料处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存放在公司仓库内的一批废旧材料卖给了中森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0元。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6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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