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捕前暂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旁出租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订货、转账、收款等职务便利,从**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内转走人民币共计111084元,用于个人消费开销。**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在查账过程中发现后要求李某某还款。李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2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陆续将人民币45000元还给章某某,后李某某没钱退还失去联系。**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多次联系不上李某某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9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到公安机关处理时被抓获。2019年9月6日,李某某家属将人民币35000元退还**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账目、营业执照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10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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