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期间,未按照公司流程,将公司分别放于郑州和南昌两个仓库准备出售的废旧纸板私下进行出售,获利约7.4万元,上述货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房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公司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全日制劳动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肖某某、骆某某、孙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晓光
检察员:胡俊策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 侦查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