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村,住交口县**村**附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吕梁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交口县人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于2017年10月24日经吕梁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马某某及其团伙成员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某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其作案后在逃, 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寻衅滋事罪
马某某的保时捷轿车于2013年12月31日晚被人烧毁,其怀疑是山西交口永兴**有限公司(简称永兴**司)人员所为,遂纠集多人在交口县境内通过拦车查看永兴**司的拉煤车有无“煤检票”的方式堵截车辆,在不同时段造成多处道路交通瘫痪。
1、2014年1月1日晚22时许,马某某纠集王某某、杨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至其经营的**宾馆,马某某安排人员分组拦截永兴**司的拉煤车,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前往交口县辛庄村附近拦车,马某某伙同张某甲等人在小交口拦车、郑某某等人在交口县看守所附近路段拦车,造成交口县境内省道孝石线、国道209线及该两路交汇处道路交通完全瘫痪,被堵路段于2014年1月2日凌晨4时左右才被交警疏通。
2、2014年1月4日晚20时许,马某某继续安排王某某、杨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前往交口县境内各治超站拦截永兴**司的拉煤车。马某某等人到达各个治超站后均以举报为名恐吓治超站工作人员,严禁放行无票拉煤车并拦堵车辆,造成省道桃临线康城治超站附近1月5日凌晨至1月6日晚20时交通堵塞。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4年4月2日21时许,马某某、王某某在**宾馆附近被永兴**司人员殴打,马某某、王某某等人情绪激动,扬言要报复,遂打电话召集亲友赶往永兴**司。马某某等人到达永兴**司大门口后,**公司**处**阻拦不能进入,李某某随即从其家中找来镐把,后李某某、郑某某等人手持镐把将**室玻璃砸碎,并将**赶出**室。与此同时马某某让王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丁等人召集大车所有人或司机,要求驾驶大车赶往现场对永兴**司大门进行围堵。被告人李某某知道马某某召集人员即赶到永兴**司门口,后又按张某乙的安排将两辆大车开至永兴**司门口围堵大门。截止2014年4月4日下午,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共纠集23辆大车将永兴**司大门围堵。在交口县公安民警的多次劝解下,2014年4月5日中午马某某等人同意将围堵永兴**司的大车撤离,当日18时许围堵人员陆续将车辆撤离。经山西省**局**中心鉴定,永兴**司被围堵3天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56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姚某某、梁某某、任某某、张某戊等的证言。3、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听从马某某的安排,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马某某、张某乙等人的指使下,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取得永兴**司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书记员: 王俊鹏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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