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1月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21日,仲某某(已判)在**镇**村村南的耕地上圈建围墙。当日11时许,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城关所工作人员冀某某、侯某某和曲周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李某甲、李某、徐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一同来到**村,对仲某某在其耕地上圈建围墙的行为进行制止。仲某某闻讯带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石某某(已判)等人赶到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用铁锹、木棒殴打工作人员,致徐某某、李某受伤。在此期间,李某某持木棍抡、捅徐某某身体。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徐某某第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颈部划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仲某某(已判)与曲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曲周县“鸿福源”小区一临街门市产权发生矛盾,双方商谈未果,其间发生多次争执。2016年7月22日9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仲某某遂给其妻子崔某某、牛某某(已诉)、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李某丁(已判)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到“鸿福源”小区门市处帮忙。崔某某、牛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李某丁等人陆续到达现场。田某某也闻讯赶至现场。10时许,曲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李某某(已诉)、刘某某(已诉)、狄某(已诉)等人手持木棍、铁锨冲向仲某某、牛某某、李某丁等人,将仲某某打倒在地。牛某某、苏学冲(已诉)等人手持钢管,与曲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人员对峙。李某某伙同他人追逐曲周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人员,并向对方投掷棍棒等物品。后苏学冲持钢管将李某戊驾驶的冀D**号蓝色途安汽车玻璃砸坏。李某丁驾驶冀D**号白色途观汽车撞击蓝色途安汽车,田某某驾驶冀D**号黑色速腾汽车撞击对方人员,将王某(已诉)撞倒。刘某某、狄某、王某、李某戊等持械将冀D**号黑色速腾汽车砸坏。其间,仲某某、李某戊、王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冀D**号蓝色途安汽车、冀D**号白色途观汽车、冀D**号黑色速腾汽车损坏。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仲某某头皮血肿、牙齿损缺、体表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戊右顶部挫伤、右小腿部挫裂创,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王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体表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左腕三角骨骨折,左足第一趾末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D**号蓝色途安汽车损失价格为2563元;冀D**号白色途观汽车损失价格为4314元;冀D**号黑色速腾车损失价格为6978元。
3.其他违法行为。
2014年1月份,仲某某与鸡泽县小寨镇高庄村王某乙合伙做钢结构生意,商议后,仲某某负责投资,王某乙负责揽活、购买材料、找工人干活,在仲某某投资了82万元时,仲某某发现王某乙并未资金用于做钢结构生意,遂仲某某向王某乙索要其投资的82万元资金。
(1)2014年8月3日晚,仲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曲周县第四疃工业区找王某乙妹夫王某丙索要王某乙所欠款项,并先后将王某丙带到曲周县城“包天下”饭店及一家宾馆内。直至第二天上午王某乙妹夫王某丙将105000元现金交给仲某某后,才让王某丙离开。
(2)2016年5月份的一天11时许,仲某某带着李某某等人,从邯郸高铁站将王某乙用车拉回曲周县城一家宾馆内,向王某乙索要借款,直至次日10点多才放走王某乙。
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多次伙同仲某某、李某丁等人到王某乙家中要钱,并在其家中长时间待着,对王某乙父母进行威胁、辱骂,让王某乙父母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住院病历等;2.证人崔某某、张占某、张献伟、王某丙、李某甲、仲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仲某某、李某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李某某故意殴打曲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致该单位工作人员徐某某、李某轻伤二级、轻微伤的后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伙同仲某某、李某丁等人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二级和财物损坏等后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本祥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起诉书8份。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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