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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因之前打架斗殴的赔偿数额问题约架“谈判”。李某某纠集章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铁棍、木棍,许某某纠集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开山刀、铁棍、木棍等器械到博罗县石湾镇大有村礼堂前面球场聚集“谈判”,如“谈判”不成便发生械斗。凌晨5时许,两方人员在“谈判”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及时阻止两方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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