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因之前打架斗殴的赔偿数额问题约架“谈判”。李某某纠集章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铁棍、木棍,许某某纠集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开山刀、铁棍、木棍等器械到博罗县石湾镇大有村礼堂前面球场聚集“谈判”,如“谈判”不成便发生械斗。凌晨5时许,两方人员在“谈判”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及时阻止两方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文丽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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