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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念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另案处理)在**公园与他人发生纠纷,其联系张某某(已判刑)纠集人员携带器械到该处附近帮助与他人斗殴,后张某某纠集林某甲、何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均已判刑)携带砍刀、橡胶棍等器械,到**公园门口与“**”等人会合。后双方因有人相识,经交涉后各自离开。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郡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丁、林某甲等6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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