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村**组**号,被抓获时暂住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玛琅村,东营打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凌晨,因刘某某酒后举报高青县某足道卖淫,李某军约刘某某面谈,刘某某、石某某、郑某、王某(以上人员均判刑)至高青县**道与李某军、时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周某某(以上人员均判刑)、被告人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使石某某、李某军受伤。经依法鉴定,石某某、李某军的损伤程度均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斗殴所用镐柄、刀具刀鞘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斗殴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凯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附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材料2页、证据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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