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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李某乙(已判刑)在喝完酒后到深圳市**区**第*工业区*栋一厂房仓库的赌档看人赌博。谢某某(已判刑)在赌档内坐庄赌三公,李某乙站在谢某某身后观看,谢某某的叔叔林某某叫李某乙不要站在庄家后面,二人发生争执,后李某乙被林某某赶出赌场。李某乙觉得受到了欺负,便联系其堂弟被害人李某丙前来帮忙教训林某某。当日5时20分许,李某丙带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已判刑)与李某乙在马山头第四工业区75栋附近汇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李某乙、王某甲等人携带刀具冲进赌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砍伤后,迅速逃离*栋厂房,李某乙、李某丙往工业区大门左拐往十字路口方向逃跑,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往工业区大门右拐方向逃跑。谢某某见其叔叔林某某被砍伤,便大喊“追出去打他们”,并与银某某、银某某、罗某甲、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罗某乙、覃某某(上述8人皆已判刑)、“W”(在逃)、“阿某某”(在逃)等人便随手捡起凳子、钢管、PV塑胶管、竹竿等工具追打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等人,在**区**第*工业区**路与**路交汇处追上李某乙、李某丙后,银某某、银某某、罗某丙、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罗某乙、“W”、“阿某某”等人持竹竿、凳子、钢管、刀等工具殴打李某乙和李某丙,谢某某喊停后,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在打斗中,造成被害人李某丙死亡,被害人林某某轻伤,李某乙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王某甲、徐某某、李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材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玖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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