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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9********,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某、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侯某某与冯某甲等微信通话中发生争执、互相辱骂,双方约点至济南市章丘区**镇**烧烤店打架。次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与侯某某驾车来到约定地点,见冯某甲、冯某乙、赵某某等六人赶至,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先从文龙烧烤店厨房内各拿一把菜刀,后返回该烧烤店外,被告人胡某某用菜刀将冯某乙左耳部及左侧肩部拍伤;被告人李某某用匕首将赵某某腹部划伤。

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均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冯某乙、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66830****;185999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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