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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和县历阳镇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和县**镇**路**号。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2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和县历阳镇幼儿园文昌路本部中(4)班副班主任期间,在该班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该班级内用于固定幼儿画作的大头针,扎、刺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九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大头针7枚;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邱某某、朱某某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幼儿负有看护职责,其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适用从业禁止的处罚。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婷婷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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