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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捏造纪某某欠其1.2万元的事实,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其胜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民事一审诉讼卷宗;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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