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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六师芳草湖垦区芳草湖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芳草湖总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赵某先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三次,每次借款100万元。2015年5月份赵某将欠李某某的300万元全部偿还,2017年6月6日,李某某在明知赵某已将2014年8月27日的100万元借款清偿的情况下,使用2014年8月27日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款凭证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100万元借款。2017年9月25日,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偿还100万元借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经芳草湖垦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借款合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徐某、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其债权已被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赵某偿还已经清偿的债务,致使人民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曹晓芳

检察官助理:胡进侨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芳草湖总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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