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5月9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5日,赵某某因工程需要资金,通过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12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某94万元,2014年9月赵某某死亡,李某某便找到王某某要求其帮助索要赵某某欠款。2015年7月8日李某某强迫王某某为其出具了借款160万元现金的借据,2016年7月8日李某某强迫王某某出具了借款160万元现金的还款承诺。
2016年9月23日李某某以王某某欠其160万元钱款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某与石某某共同投资建设的**小区**号楼**套房产,2016年12月9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本金160万元、利息48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已代为执行王某某债务人梁某某**市**区**城**号楼**号房屋一套,折抵447051元,2019年12月25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因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裁定中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借据、还款承诺、银行交易明细、住宿记录、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石某某、杨某甲、任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一份;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海
检察官助理:杨金华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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