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单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土地**事业部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曹县**街道**庄街**号,住单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加入******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同月15日被聘请为***合作社土地**事业部经理。2014年10月份,***单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村文化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社吸收***村文化公司为合作社会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期间,李某某收购了大量农机具设备,但是卖家未提供发票,为完善***合作社的财务手续,2017年8月份至9月份,李某某联系***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农机购销合同》,让***商贸有限公司为***合作社开具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866019.43元,价税合计8920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史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川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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