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句容市*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在明知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单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990291.28元,提供给*丁公司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单某某从*甲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97087.38元。
2.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单某某从*乙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485436.9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单某某从*丙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407767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税款人民币2970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收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单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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