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现住九三**社区**小区**号楼**号门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嫩江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有限公司”承包土方开挖工程。2018年3月工程结算时,“**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某开具发票,入账后才给付工程款。李某某无法开具发票,就以开票金额的7.5%的价格联系“哈尔滨**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虚假开出108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000164.00元,交给“**有限公司”入账,并对“**有限公司”谎称其与“哈尔滨**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后将工程款转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会计凭证等;
2、证人郭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民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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