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快递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从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附**号的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厂房维护工程中的水电项目,于2018年5月左右完工。2018年12月,**公司要求李某某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工程尾款结算。因自身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李某某遂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6400元(以下币同)向他人购买了3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16296.49元,并交给**公司用于工程款项结算。**公司后将上述的其中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95893.2元用于抵扣公司的经营成本。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巴南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民警从**公司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给**公司的尚未被用于抵扣成本的2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截图、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虚开发票的事实,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惠绘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334****;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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