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明水县**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明水县**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汽车货物运输服务。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为青冈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冈县**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粮食,按照约定上述两公司给李某某结算运费时需要李某某提供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明水县**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较多,公司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已经超出,再开发票需交纳较高的税额,李某某就产生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来与青冈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冈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想法。李某某让其司机张某甲(已殁)花钱购买发票,张志先后四次在哈尔滨**运输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运输有限公司替李某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3张,涉及发票的总金额合计5096801.0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总税额合计152903.95元,总价税金额合计5249705.00元。李某某将虚开的发票交给青冈县**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青冈县**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上述两公司认为发票销方不是明水县**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提供的发票有问题而没使用上述发票。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50张发票原件、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达到5096801.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丛磊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