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假名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河北省大城县**镇**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释放。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通过林某某、黄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联系,介绍由**公司先后向**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涉案金额4179428.44元,税额710502.86元,价税合计4889931.3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被认证抵扣。详细情况如下:
1.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699315.55元,税额118883.65元,价税合计818199.2元。
2.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199857.78元,税额33975.82元,价税合计233833.6元。
3.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199880.34元,税额33979.66元,价税合计233860元。
4.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2182181.61元,税额370970.89元,价税合计2553152.5元。
5.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299384.62元,税额50895.38元,价税合计350280元。
6.向**公司虚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98808.54元,税额101797.46元,价税合计700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跃团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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