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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3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李某甲(男,50岁,已判决)等人,以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市中区**路**号)名义,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4份,票面税额共计26961522.9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1969611.3元。

2020年1月9日,公安人员在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宁

检察官助理:许晓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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