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长葛市**纺织厂实际控制人郭**(已判刑)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居间介绍,采取空走银行账的方式,让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和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为长葛市**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金额1964416.36元,税额255380.64元,价税合计2219797元。具体为:
1.2013年6月25日,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居间介绍,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以向长葛市**纺织厂销售货物为由,为长葛市**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为410012140,发票号码为04983999-04984002,金额396196.45元,税额51505.55元,价税合计447702元。
2.2013年9月23日,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居间介绍,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以向长葛市**纺织厂销售货物为由,为长葛市**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为410012140,发票号码为04998546-04998553,金额796896.88元,税额103603.12元,价税合计900500元。
3.2015年3月25日,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居间介绍,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以向长葛市**纺织厂销售货物为由,为长葛市**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为4100133140,发票号码为03627460-03627464、03627466-03627468,金额为771323.03元,税额100271.97元,价税合计871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范围内,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十二万元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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