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黎川县人,户籍地为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系黎川县**广告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和1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向合肥**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09万元,税款合计231509.54元,涉案税款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案发后,合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税款231509.54元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
2019年12月16日,李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完税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税款合计231509.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倪卫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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