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临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时任临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公司与安义县**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安义县**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税额237904.8元人民币,抵扣税款237904.8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李某某向安义县财政局补缴税款人民币2379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缴款证明等书证材料;
2.涉案增票、银行流水、认定结果清单等材料;
3.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熊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临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与安义县**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安义县**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税额237904.8元人民币,抵扣税款237904.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补缴了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戴媛媛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共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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