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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688号

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镇**针纺城**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系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五金机电广场**幢**号。被告人李某某于2003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或直接通过其所经营的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化机厂、张家港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甲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乙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77458.2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26334.48元。上述发票已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款抵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郁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树海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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