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购销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刘某甲(已判决)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居间介绍让魏某某(另案起诉)实际负责的长葛市******有限公司为刘某乙(另案处理)实际负责的郸城县**铁合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3441428-3441432,税额合计:74683.78元,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长葛市公安局涉案账户退缴非法所得18000元;同年4月11日,郸城县**铁合金厂实际负责人刘某乙向郸城县公安局上缴7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路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崇英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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