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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单位郑州****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郑州****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59244****。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郑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赵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被告单位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州****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与**路西南角**乡东赵村***号,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抵扣其公司的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11月份,李某某通过杨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价税合计1952915.60,税额合计283756.97元,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抵扣税款。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李某某携带其公司资金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证明、营业执照、诉讼代表人信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凭证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州****设备有限公司、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郑州****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锋

代理检查员:王威

20197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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