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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区**村委会**村**队**街**号,暂住深圳市**区**城**园**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精密机械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甲精密机械公司为冲抵应缴税款,让李某某寻找机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李某某向*甲精密机械公司介绍了佛山市**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佛山市南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区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区某某使用**金属公司、**铝业公司名义向*甲精密机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精密机械公司支付约7%到8%的开票费,李某某提供账户为双方回流资金,从中赚取约0.3%-0.8%的好处费。此后,李某某又介绍了东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制品公司)、深圳市*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精密机械公司)以同样手段向区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账户为双方回流资金并收取好处费。*甲精密机械公司、**五金制品公司、*乙精密机械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统计,经李某某介绍的*甲精密机械公司、**五金制品公司、*乙精密机械公司与区某某控制的**金属公司、**铝业公司,共产生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3133395.02元,虚开税款达人民币14985194.42元。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同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前往*甲精密机械公司准备抓捕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李某某自动前往*甲精密机械公司接受调查。归案后,李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 、散件、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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