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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单位辛集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7****,单位地址辛集市北区教育路东侧丽园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辛集市**花园**号。联系方式1367321****。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5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东华北路德兴街**号,住:辛集市**花园**号。辛集**皮革服装有限公司法人。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2017年12月29日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辛集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到2014年2月期间,辛集**皮革服装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明知其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仍然接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并已全部抵扣税款,价税合计3697445元,税额537235.55元。案发后补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37235.55元,滞纳金537.24元,两项合计53777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档案、税务登记、完税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周某某、孔某某、李某丙、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丁、李某戊、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辛集市**有限公司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50余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被告单位辛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娜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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