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街**号院**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邢台县**机械配件厂、邢台县**密封件厂,李某某系上述两个企业实际经营者。在当年7、8月期间,李某某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资金回流的方式掩盖无实际货物交往,从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为邢台县**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价税合计2923462.47元,税额424776.61元;从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为邢台县**密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5935645.27元,税额862444.1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为自己实际经营的上述两个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8859107.74元,税额1287220.71元,这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抵扣税款128722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账户信息、公司开票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回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胡某乙辨认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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