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献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从沧州**有限公司向沧州**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60.98万元,税额合计44.37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收取票面金额6.5个点费用,非法获利28233元(已退缴)。
2、2016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只有10万余元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从天津市**有限公司向青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871216元,税额合计417185.27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收取票面金额6.5个点费用,非法获利22958元(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