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青海省湟中县**镇**村*号,因涉嫌行贿罪,经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黄南州监察委补充侦查,黄南州监察委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1月,李某(另案处理)受被告人李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泽库县审计局局长、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时任泽库县发改局局长孟某某等人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工程6项,帮助其收回工程质保金1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某现金21万元,李某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5月,李某向时任泽库县发改局局长孟某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到泽库县乡镇干部周转房建设工程;2015年2月,李某向时任泽库县水务局局长高某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到泽库县宁秀乡吾盖寺人畜饮水安全维修改造工程;同年5月,李某向时任泽库县畜牧局局长周某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到县畜牧局围墙、渗水井建设工程;2016年1月,李某向泽库县教育局局长才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到泽库县泽雄中心寄宿制完小供水管网及学校辅助设施工程;同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李某在承揽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分两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6万元,李某予以收受。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请托李某帮忙承揽泽库县扶贫局易地搬迁工程,李某答应后,在其西宁的住所处收受了被告人李某某送的15万元现金,后李某向时任泽库县扶贫局局长才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该工程,但未果。2017年8月,李某向泽库县教育局局长才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到泽库县多禾茂乡多禾日村易地搬迁点幼儿园主体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2018年1月,李某向泽库县发改局局长杨某某打招呼,为被告人李某某收回泽库县乡镇干部周转房建设工程质保金16万元。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发生矛盾,遂向李某索要所送钱款。同年4月,李某将存放于家中的5.5万元退还给了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向李某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扬言如不退钱便向纪检机关举报,李某无奈又分两次一次2万元一次4万元向被告人李某某退还6万元。同年8月,李某害怕事情败露,遂约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泽库县政协办公室见面,二人口头约定将剩余9.5万元作为李某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承揽工程感谢费,并以虚假收条掩盖李某未退清钱款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程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才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正措
检察员:夏吾李加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解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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