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抚顺市东洲区**局**,曾任抚顺市东洲区**委**,住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释放,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的一天,找到原任抚顺市东洲区**的徐某某,希望徐某某帮助其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并在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经过徐某某安排,2012年3月将李某某任命为抚顺市东洲区**委**,将李某某的身份转变为事业编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媛、周子琪
2015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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