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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屯留**厂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D****8白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钢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3路公交车终点站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梦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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