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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79********,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大道***号,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人民检察院临时聘用人员期间,冒充检察官,谎称参与办理****专案,可以帮助打听**集团原副总经理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哥哥)的案情并给予关照,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万元。之后,李某某将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宜昌市****小区家中搜查出“姓名李某某” “职位科长”“级别三级检察官” “编号054283”、“姓名李某某”““等级一级检察官”““职级副县级”“编号420500024”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工作证两张。经查,该两张湖北省检察机关工作证均系李某某伪造。

三、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宜昌市****小区家中搜查出“姓名文某”,“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4********”、照片为李某某本人的身份证。经查,该身份证系李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检察机关工作证、身份证等物证照片;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及信用卡电子账单、借条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李某甲、项某某、陈某乙、张某某、俞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宏春

                        检察官助理:徐  威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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