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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许某甲、许某乙、杨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缅甸组建以网络赌博为陷阱的诈骗团队,通过“不撸帝”“微信”等互联网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再将被害人带入“微博彩票平台”赌博网站,以上分赌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钱款经流转最后由赖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取款人取走后上交。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杨某丙、李某丁、贺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缅甸加入该诈骗团伙,通过聊天加好友,将被害人带入赌博网络平台骗取钱财,并获取工资和提成。2017年12月11日至13日,李某甲参与该诈骗团伙期间,该诈骗团伙用于流转诈骗赃款的银行卡取现共计人民币428.67万元,其中被害人曾某某在椒江上网时被诈骗人民币19.1万元。

二、偷越国(边)境

1.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甲、郑某某、贺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等人为加入诈骗团伙,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王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等人从缅甸勐某某县出发经陆路偷越中缅国界进入中国境内。

3.2018年4月16日前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李某乙从云南省普洱市出发,偷越中缅国界进入缅甸境内。

后被告人李某甲偷越中缅国界进入中国境内,2019年9月26日,李某甲在云南省沧源县勐董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民航、铁路信息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王某甲、贺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杨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团伙,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李某甲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微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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