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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排**单元**室。曾因诈骗,于2012年7月8日被陕西省汉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在吉林省松原市,以能给人办理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介绍对象、办理健康证等手段,骗得兰某某、姜某某、石某某、郭某甲等人人民币35,000余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冒充长春市中医院大夫以给人看病买药、报销医药费及能帮人办理健康证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得居住在吉林市昌邑区的张某甲、韩某某、郭某乙、张某乙等人人民币4,800余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卢瓦尔小镇小区附近,以帮张某乙还信用卡为由,骗得张某乙支付宝账号密码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本人手机登录张某乙支付宝账户,在张某乙的支付宝账户“借呗”、“花呗”盗刷人民币9,000余元,所盗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钱款合计人民币39,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破案经过;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二)被害人石某某、郭某甲、姜某某、兰某某、张某甲、郭某乙、韩某某、张某乙陈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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