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帮忙刷流水方便白己贷款为由,叫被害人宁某某来刷信用卡,后将刷出来的33000元占为己有。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帮忙刷流水方便白己贷款为由,叫被害人晏某某来刷信用卡,后将刷出来的40000元占为己有。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帮忙刷流水方便白己贷款为由,叫被害人赵某某来刷信用卡,后将刷出来的70138元占为己有。
4、2020年0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帮忙刷流水方便白己贷款为由,叫被害人费某某来刷信用卡,后将刷出来的34800元占为己有。
5、2020年0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某某有限公司,以帮忙刷流水方便白己贷款为由,叫被害人杨某某来刷信用卡,后将刷出来的3270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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