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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被害人张某某和其老公办理加拿大移民为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钱款到账后,其当日便将14万元转给前女友郭某某,于2日后又花90200元给郭某某买礼品,剩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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