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家住中排乡**,因涉嫌诈骗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张*和父亲张**去云南维西县游玩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李*龙的人,李*龙是专门做媒的,在2018年12月份,李*龙将被告人李**的照片通过彩信发给张**,双方于2019年2月12日在云南省兰坪县和李**见面,之后男女双方就当场达成结婚的协议,确定彩礼23万。见面当天被告人李**在兰坪县中国邮政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17**,户名为李**),然后张新庚向李**这张银行卡转账20万元,被害人张*在2019年3月19日到3月20日之间向李**的支付宝转账31笔,共计30001.00元。期间,被告人李**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2019年5月5日早上7点半左右被告人李**从金溪县冠景园张*的家中出走。之后李**为了让张*不敢继续追查此事,还通过“阿妹表妹李梅珍”(微信号:ws**)、“阿花表姐夫”(微信号:**)两个微信号假装其本人亲属与张辉联系。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退回5万元钱给被害人父亲张*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忠、李*龙等人的证言;
3结婚证明、领条、微信记录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结婚,收取礼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钱财共计2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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