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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4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李某某武汉市青山区**街**路**驾校内,谎称能够找关系帮助熊某某女儿上军校,并编造出海军工程大学某科室主任“张某某”以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信任。自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李某某以上军校需请客送礼等为由,共骗得熊某某人民币3298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熊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查询结果、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材料、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李某某银行卡余额人民币8701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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