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现住山东省**市**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游戏论坛寻找出售“***”游戏账号的帖子,通过帖子上的联系方式与被害人联系,通过QQ、微信或者手机号与被害人商定游戏账号的价格。因游戏平台账号交易需要根据交易额收取手续费用,被告人李某某以线下交易可节省手续费的理由哄骗被害人,双方约定不通过游戏平台私下交易。
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受害人商议好价格之后,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账号62109847500********)向被害人提供的账户汇款,故意将对方银行账户信息写错,转账界面显示受理成功,被告人将受理成功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在“****”官方平台上的账号价格改成60元,然后被告人将该游戏账号购买。因转账信息填写错误,转账退回到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拉黑、删除,并将上述游戏账号出售。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08、****521两个游戏账号以低价购买受害人游戏角色,后以市场价格卖出,现已查明采取该种方式诈骗八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51160元,非法获利56237元(以上数额均已扣除游戏账号购买费用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账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网络骗取多名被害人游戏账号,涉案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