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辩护律师:武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东门的“**少儿运动馆”门市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390元。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楼下的“**宠物医院”门市,诈骗被害人人民币**780元。
3、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人民路中段的“**口腔”门市,诈骗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390元。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路***小区门口的“**装饰”门市,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90元。
5、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教育”培训学校,诈骗被害人仝某某人民币780元。
6、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小区楼下的“***金话筒”培训学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390元。
7、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封丘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封丘县****街的“***武道馆”门市,诈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390元。
8、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兰考区域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兰考县**镇考城路的“****母婴店”门市,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80元。
9、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兰考区域经理”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兰考县**路和**路交叉口的“****装饰公司”门市,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90元。
10、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小区西门南50米的“****恢复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780元。
1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路南段的“****养生”门市,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390元。
12、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路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齿科”门市,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200元。
13、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小区11号楼的“***英语”培训机构,诈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90元。
1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楼下的“**视力训练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780元。
15、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门的“***孕产修复”门市,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390元。
16、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小区楼下的“**-清鼻堂”门市,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90元。
17、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小区西门的“****健康管理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390元。
18、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路的“**教育”培训学校,诈骗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390元。
19、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路与**路交叉口的“***亲子园”门市,诈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390元。
20、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路的“****皮肤管理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刘某戊人民币1390元。
21、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镇**路与**路交叉口****楼下的“**童画”门市,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780元。
22、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虚构“****滑县地区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关键词的名义,在滑县****的“****艺术培训学校”,诈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1390元。
2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封丘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封丘县**文化街的“***教育”培训学校,诈骗被害人蒿某某人民币1390元。
24、2019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封丘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封丘县***文化街的“**瑜伽馆”门市,诈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390元。
2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虚构“****封丘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封丘县**文化街的“*****艺术培训”门市,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390元。
26、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街的“***全屋定制”门市,诈骗被害人郭某丁人民币780元。
27、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路的“****早教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390元。
28、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区***村一期的“曼**礼服店”门市,诈骗被害人吕某乙人民币590元。
29、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大道的“****木家具”门市,诈骗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780元。
30、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大道的“**皮肤管理中心”门市,诈骗被害人韩某丙人民币1390元。
31、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路的“****全屋定制”门市,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390元。
32、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虚构“****长垣县负责人”的身份以百度推广、在百度网站上优化搜索关键词的名义,在长垣县**路***小镇*期*门的“**全屋只能整装”门市,诈骗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1590元。
被告人李某上述多次诈骗,合计人民币3881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鹤壁市淇县**派出所被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伪造的百度工作证及名片,转账记录截图;2.李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李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据,*****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证明,****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害人收到条及谅解书;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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